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内政办发〔2011〕27号)及《内蒙古通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未向社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项,行政机关按规定受理。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和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人向我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信函、传真和互联网提交等方式提出。通过信函、传真的方式提出申请的,应按要求下载、填写申请表,在信封或传真页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请访问内蒙古自治区通信管理局门户网站(nmca.miit.gov.cn),进入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页面,按系统提示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并提交。。 第五条 申请人向我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应如实填写《内蒙古通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证件名称及号码或代码、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形式要求: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等。申请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个人提供身份证等证件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证件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中未提交身份证明的,不予处理) 第六条 我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由办公室统一登记、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的形式、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呈分管局领导批示,由相关处室、单位按信息公开审批程序办理; (二)申请形式不符合规定或者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不再受理和答复。 第七条 承办处室、单位收到办公室分办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如认为依据职责或分工不应由本处室、本单位答复,应在2个工作日内退回办公室并说明理由;承办处室、单位对受理的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并形成书面材料送办公室复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应当及时予以提供;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不存在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并已经向社会公开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属于主动公开但未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承办处室、单位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并出具同意公开书面材料的,在履行信息公开审批程序方可公开,否则不得公开,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八条 依申请信息公开的办理应在法定期限内完成。 (一)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给予答复; (二)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三)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难以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复的,经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之申请人,可以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九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与申请人协商,采用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规定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具体成本费用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确有经济困难的,申请人提出、办公室同意后可以减免。 第十一条 在办理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之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办公室负责建立和完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有关的包括申请表、批办意见及答复文件等资料的档案,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报告当年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件数以及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通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点击下载).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