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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联网平台网络安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1-16 09:17  来源:网络安全管理处


自治区各有关汽车生产企业、车联网平台运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联网平台网络安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工网安函〔2025〕935号)要求,进一步加强车联网领域网络安全管理工作,提升我区车联网平台网络安全风险防范能力,现组织开展车联网平台网络安全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在自治区内运营的各类车联网平台,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监控管理平台、在线升级服务(OTA)平台、车联网信息服务平台、自动驾驶云平台、汽车网络安全运营平台(VSOC)、车联网卡管理平台,均应按照“应备尽备、能备尽备原则,通过全国车联网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平台进行备案。

二、工作要求

(一)新建或改建平台应在正式上线前30个工作日内提交备案申请。

(二)企业应通过“车联网网络安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https://www.iovsec.org.cn)在线填报以下备案信息,并上传相应车联网网络安全防护定级报告:

1.企业基本信息;

2.车联网网络设施和平台系统基本信息;

3.网络设施和平台系统资产情况;

4.网络设施和平台系统安全防护情况;

5.网络设施和平台系统定级及评分。

(三)各企业应部署与车联网平台级别相适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关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符合性评测和风险评估,及时消除风险隐患,于10月31日前通过全国车联网网络安全防护管理系统提交测评报告。

三、监督管理

已完成备案的企业要严格落实管理要求,每年310日前通过全国车联网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平台完成上一年度车联网平台备案信息更新确认,包括平台注销、新增及关键信息变更等情况。每年6月底前,我局将通过远程检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对备案信息开展全面复查核验。

 

 

                          内蒙古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2026年1月15 

(联系人及电话:吴迪 0471-6265312 李佳 0471-6680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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