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电信网码号资源审批指南
一、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39项:“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和调整审批”。
二、申请条件
内蒙古行政区域内的码号资源,根据所申请号码种类的不同,申请人应具备下列资格:
(一)固定本地电话网局号申请者资格: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专用电信网单位;
(二)96XXX短号码申请者资格: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服务性企、事业单位。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电信网码号资源分类管理目录》之表二和表三。
(三)1062XXXX/1063XXXX短消息接入代码申请者资格: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服务性企事业。
(四)国内NO.7信令点编码申请资格:专用电信网单位或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
(五)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六)码号申请者的预期服务能力(在一年时间内启用码号并达到一定规模);
(七)申请短号码用于服务性企、事业客户服务中心的,须具备一定的服务规模;
内蒙古通信管理局根据码号资源规划、申请码号的用途和申请者的预期服务能力审批码号。
三、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的码号申请者,需要提供的材料详见附件。
四、办理流程
(一)具备上述条件的申请者,可登陆“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系统”网站,网站地址http://www.miinac.gov.cn;
(二)选择进入内蒙古子网站(页面右上角);按照网站首页“系统帮助”提示注册并将所有申请材料扫描件插入至1个WORD文档,上传该文档(文件大小不超过5M),确认提交。
(三)码号申请者登录“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系统”查看申请状态,当申请已被受理时,请尽快将纸质材料送达我局。纸质申请材料内容应与网上提交材材料一致。
(四)注册和登陆网站的技术支持电话:010-62305163。
五、许可结果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内蒙古通信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通信管理局自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通信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批准的,出具正式批准《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证书》;不予批准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申请码号资源使用审批不收取费用。
(二)获得相应的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权的,应按照《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标准〉的通知》(信部联清〔2004〕517号)以及《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信部联清〔2005〕401号)缴纳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
七、受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内蒙古通信管理局行政服务大厅
地址:呼和浩特市呼伦南路73号
咨询电话:0471-6684170 6684173
八、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7:30
附件: